对铂类衍生物过敏者禁用,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
①本品应具有抗癌化疗经验的医师的监督下使用,特别是与具有潜在性神经毒性的药物联合用药时,应严密监测其神经学安全性。②使用时应给予预防性和/或治疗性的止吐药。③当出现血液毒性时(白细胞<2×109·L-1或血小板<5×109·L-1),应推迟下周期用药,直至恢复。④在每一疗程治疗之前应进行血液计数和分类,在治疗开始之前应进行神经学检查,之后应定期进行。⑤患者在2个疗程之间持续存在疼痛性感觉异常或/和功能障碍时,用量减少25%,调整剂量后若症状仍存在或加重,应停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