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品剂量必须根据上一治疗周期的中性白细胞和血小板计数谷值和下一周期开始时的中性白细胞和血小板计数调整。以150 mg.m-2为起始剂量,28d为一治疗周期,在头5 d连续给予本品,每日一次。若在第29天即下一周期给药的第1天,绝对中性白细胞计数(ANC)谷值≥1.5×109/L(1500/μl),血小板计数≥100×109/L(10万/μl),应将本品剂量增至200mg.m-2.d-1。在治疗第22天(第一次给药21d后)或该天的48 h内必须进行完整的血液计数,并且每周一次,直至ANC>1.5×109/L(1500/μl),血小板计数>100×109/L(10万/μl)。在ANC和血小板计数超过这些数值之前,不得开始下一周期治疗。如果在任一周期中,ANC低于1.0×109/L(1000/μl)或血小板计数<50×109/L(5万/μl),下一周期的剂量应减少50 mg.m-2,但不得低于最低建议剂量100 mg.m-2。
在病情恶化前可持续本品的治疗。在临床试验中,治疗最长可持续2年;但最佳治疗持续时间未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