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特别处方外,应在症状发生后尽快给药。
心肌梗塞: 对于发病后6小时内给予治疗的患者,应采取90分钟加速给药法:15 mg静脉推注,其后30分钟内静脉滴注50 mg,剩余35 mg在60分钟内静脉滴注,最大剂量达100 mg。
对于发病后6-12小时内给予治疗的患者,应采取3小时给药法。10 mg静脉推注,其后1小时内静脉滴注50 mg,剩余40 mg在2小时内静脉滴注,最大剂量达100 mg。
肺栓塞: 应在2小时内给予100 mg。最常用的给药方法为:10 mg在1-2分钟内静脉推注,90 mg在2小时内静脉滴注。
缺血性脑卒中:推荐剂量为18 mg/kg,最大剂量为90 mg。先将剂量的10%静脉推入,剩余剂量在超过60分钟时间内静脉滴注。
用药过量:
过量后纤维蛋白原及其它凝血因子会减少。大部分情况下停用本药后,这些因子会生理性再生。如有严重出血,建议输新鲜血浆或鲜血,必要使可使用抗纤溶药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