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药不可与其它注射剂或静脉输注液混合。注射的理想部位是病人卧床时前侧或背侧腹壁中央的皮下组织,注射应左右两侧交替进行。注射前不可推或拉注射器活塞,以免剂量不准或注射部位血肿。
高血栓形成风险病人 术前12 hr给予初始剂量40 mg,术后每24 hr皮下注射40 mg。
低至中度血栓形成风险病人 术前2 hr给予初始剂量20 mg,术后每24 hr皮下注射20 mg。疗程为10-14日或至血栓形成风险消失。
治疗已形成的静脉血栓 1 mg/kg体重,每12 hr皮下给药。
体外循环(血液透析) 透析前给予单一剂量1 mg/kg体重,以上剂量已足够4 hr的透析疗程 (除非纤维蛋白环形成),如需延长透析时间,每小时须追加上述剂量的¼。
不稳定性心绞痛和非Q波心梗 发病24 hr内开始每12 hr按1 mg/kg体重皮下用药,持续2~8天,至临床症状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