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合“药流”的 6 个条件
1. 年轻的初孕妇女或未产妇女;
2. 近一个月内不离开本埠;
3. 有条件在设施完善的医疗机构就近就医;
4. 停经少于 49 天;
5. 超声检查显示宫内妊娠,胎囊平均直径小于 20 毫米;
6. 孕妇没有心、肝、肾、生殖、内分泌系统疾病,无烟酒嗜好。
不适合“药流”的 6 种情况
1. 孕期超过 49 天;
2. 胎囊较大;
3. 孕妇年龄大且怀孕次数多;
4. 半年内有过人工流产史或剖宫产史;
5. 处于产后哺乳期;
6. 子宫畸形或合并子宫肌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