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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大众权益诉倒进口拉米夫定专利

本文章关键词贺普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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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JK58.COM    2011-4-22 15:17:31

    捍卫大众权益诉倒进口拉米夫定专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重棰终结跨国药企10年垄断 

  经过近两年的专利无效抗争,我们于2010年12月30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纸裁定书,终于推到了进口拉米夫定垄断中国抗乙肝病毒药品市场十年的壁垒,“贺普丁”这个在中国市场创造了销售奇迹的进口乙肝治疗药物,终于从一枝独秀的神坛上褪去华服而与众生平等。 

  进口LAM靠专利壁垒创造获利奇迹 

  “贺普丁”药品名为拉米夫定,我国于1999年批准该药物作为乙肝治疗药在中国内地销售,2000年被列入《国家基本用药目录》,作为第一款核苷类抗乙肝病毒药物,疗程漫长,至少要服用一年以上时间不得随意停药,每天吃一片,以其市场零售价一片16元左右计,一年花费将在5800元左右,因此让许多低收入的乙肝患者望而却步,而“贺普丁”在中国上市后,中国巨大的市场则为跨国药企GSK带来了令其始料未及的惊人利益,有统计显示,2003年“贺普丁”单品销售收入近9亿元人民币,2004年达到近10亿元,在中国药品市场单品销售排行榜上仅次于复方丹参滴丸位列第二。一个在全球市场销售额不足10亿美元的药品,在中国市场居然创造了超过1亿美元的销售收入。 

  而这一切不得不归功于“贺普丁”那一史无前例的专利权(专利号99126580.7)。原本,早在2006年6月18日,“贺普丁”的专利保护即将到期。那时,国内诸多制药厂商已在酝酿拉米夫定的研发热潮,以期让广大乙肝患者早日用上优质优价的国产拉米夫定。但令国人空欢喜一场的是2006年10月10日终止的仅是“贺普丁”专利的行政保护权,它在中国还有一项制剂的制备方法专利以及拉米夫定活性成分与药用载体相合成的方法专利,即1,3氧硫环戊烷核苷类似物药物组合的制备方法专利。 

  权利要求1、一种制备包括(-)-顺-4-氨基-1-(2-羟甲基-1,3-氧硫环戊烷-5-基)-(1H)-嘧啶-2-酮或其药用盐,酯或所述酯的盐活性成分及其药用载体的药物组合物的方法,它包括混合该活性成分和该载体。 

  上面划横线的的化学名称就是拉米夫定的化学名称,换而言之, 99126580.7的专利保护了进口拉米夫定制剂(或药物组合物)的制备方法,该制备方法保护的技术特征是“混合拉米夫定原料和药用辅料”,这意味着,只要将拉米夫定原料和药用辅料混合后制成片剂、胶囊剂、颗粒剂等制剂,都会侵犯“贺普丁”的专利。 

  正是由于此项专利壁垒,国内企业的拉米夫定仿制药被冰封多年无法获许生产上市,由此“贺普丁”得以垄断中国市场长达十年之久。在欧美,拉米夫定早已有仿制药上市,其零售价格只有另一款抗乙肝病毒药物阿德福韦酯的五分之一,而在中国,由于一直未能实现国产化,其零售价格是国产阿德福韦酯的两倍之高,且长期居高不下。显而易见,在业内、在乙肝患者心中那隐存挥之不去的痛实为“专利壁垒之痛”而引发的“高药价之痛”!。 

  挑战跨国药企成功捍卫大众权益 

  其实“贺普丁”独步天下之时早就有社会公众对其昂贵的药价与专利不断提出质疑。无效宣告请求人为了广大乙肝患者的切身利益,经过几年的多方调研与取证后发现“贺普丁”的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要求。于是在2009年3月委托北京华科联合专利事务所将专利号:99126580.7的无效宣告请求递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同时提交了相关证据:早在1989年6月26日国外就有文献资料公开了拉米夫定消旋化合物结构,按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得到的常识,该消旋化合物中的顺式结构即为拉米夫定,以其与可药用辅料混合来制备制剂是不具备创造性的,因为药物制剂都是原料药和药用辅料混合制成的,比如片剂、胶囊剂、颗粒剂等。 

  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和现有技术相比,专利技术需要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后显著的进步。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是2010年5月28日受理了专利无效请求并将请求人所寻找到的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2010年9月15号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举行口头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组对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充分调查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的意见,最终合议组认为:“1、该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2-4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最终裁定:99126580.7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至此,耗时两年的时间,历经两次审理的“贺普丁”专利诉讼案尘埃落定,迎来这迟到的裁定时,痛定思痛,1990年,拉米夫定在美国获得的基本专利授权之时,当时的中国专利法对化合物并不实行专利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初建的中国,那时只对制药方法授予专利,时至如今,进口拉米夫定虽然在中国没有化合物专利,并且它在外国的化合物专利也早已过期,但它在中国却因没有创新性的制备方法专利,才使得中国的乙肝患者别无选择只有购买进口拉米夫定(贺普丁),而不能象治疗其它病种那样能够购买到与进口药具有等效性的国产化仿制药品。 

  似乎这一纸裁定无法对逝去的11年里中国乙肝患者所背负的沉重用药负担有所改变,也不能改写因 “贺普丁”这一产品成为拉米夫定国产化不可逾越的壁垒,尽管这时距GSK这项专利保护期仅剩不到半年时间…… 

  然而,我们仍然为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这一裁定而喝彩;我们仍然为捍卫大众权益而不惧与跨国药企较量这种举措叫好! 

  国产LAM突破冰封迎来春天 

  据悉,国内药企已获得拉米夫定片的生产批件,并开始逐步上市销售,零售价大大低于进口拉米夫定(贺普丁),既为广大乙肝患者提供更加经济实惠的治疗选择,也为拉米夫定国产化掀开崭新的篇章。让中国的乙肝患者伤痛少了一点,希望多了一些。 

小胖
来源:求医问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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