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12月1日起,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不负担营业税;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个人转让住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设区市、县(市)对转让人给予与所缴税额设区市、县(市)留成部分等额的财政补贴
为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工作部署,昨天(11月11日)上午,河北省政府召开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主要内容共六条: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和鼓励居民购房的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住房交易税费,调整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
二是进一步完善住房消费政策。设区市、县(市)可对享受普通商品住房优惠政策的住房价格标准适当上调;自2008年12月1日起,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不负担营业税;
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个人转让住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设区市、县(市)对转让人给予与所缴税额设区市、县(市)留成部分等额的财政补贴;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由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不少于2人)提供担保,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为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各设区市、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为购买商品住房的外地购房者办理当地城市户口。
三是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自2011年1月1日起,各设区市、县(市)要将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统一,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可自主选择两种保障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提前并轨;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由8万户调整为8.5万户,2010年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由9万户调整为10万户;加大实物廉租住房筹集力度,到2010年底全省共筹集廉租住房5万套以上,通过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5.8万套;继续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设区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竣工规模一般应达到当地城镇商品住房竣工规模的10%—12%;积极推行拆迁货币补偿;强力推进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和城中村改造。
四是加快住房结构调整。加大土地收储力度,优化土地供应,进一步加快普通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
五是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清理和规范房地产收费,开放和规范市场,改进行政管理和服务。
六是加强市场监测和引导。建立房地产市场分析制度,及时发布市场信息,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组织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