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天价医药费事件是一个极好的标本,从中可以看到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许多弊端,宏观地看有体制方面的问题、医德建设问题,微观分析又可以看到一家医院的管理失序,以及少数医务工作者的良知泯灭。跳出医疗体系那个“内循环”来说,我们还能觉察到,社会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已经薄弱到无以复加的地步。
曾经有媒体报道说,中纪委和公安部已经介入了对天价医药费事件的调查,许多人闻风为之一振,遗憾的是,很快就有相关机构出面澄清说,有关报道与事实不符,也就是说,上述两家强力机构并没有介入的迹象。目前看来,最令人欣慰的消息也只不过是卫生部有关“彻查”的表态。
卫生部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能力与效力是不容置疑的,我们有理由相信,卫生部调查组在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之后,会给社会一个富有专业性的答案。不过,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天价医药费事件已经“溢出”了医疗体系之外,它涉及到的许多问题都不是卫生部门所能独力解决的。首先,卫生部是主管医疗卫生事业的行政机关,由它来调查一家三级甲等医院,好比是婆婆调查儿媳妇,无论调查结果如何专业,总难免无法让公众全然信服;其次,哈医大二院少数医务工作者已经涉嫌违法,以法治社会的原则来看,司法机关理应早日介入,司法介入越是迟缓,收集证据、以罪定罚的难度就越大;还有,鉴于该事件的揭秘者,也就是主治医生王雪原一度传出了“失踪”消息,更让人感觉到司法介入的必要。
从患者家属的举证和卫生部的初步认定来看,哈医大二院的少数人涉嫌违犯刑法的多个条款,比如伪造、篡改病历涉嫌违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挪用和侵吞病人家属自购药物又涉嫌违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过度治疗又涉嫌违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和第三百三十五条。只要其中任何一条基本属实,司法机关都应该立即介入调查,否则就会损害社会公正。
从我们社会的“惯例”看,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公共事件,司法调查往往滞后于行政调查,这样的做法会削弱法律的普适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如果司法机关总是坐等行政机关的“移交”,司法独立性就无从谈起,也很难让公众养成信仰法律、遵从法律的习惯。具体到天价医药费事件,卫生部的行政调查和司法机关的侦查不妨同步进行,违反医疗卫生规定的问题,卫生部门可以作出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司法机关就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也惟有这样做,才能强化医疗机构的外部监督,让医德败坏者感受到法律的威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