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12月9日专电(记者王娅妮)
山东省卫生监督部门近日刚刚查处完毕的一家三甲医院出租承包科室案中,承包商短短一年多的非法药品收入就高达390万元。虽然国家明令禁止,卫生监督部门也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但“院中院”现象并没有因此绝迹。
“游医”进驻公立医院 觅到合法“保护伞”近日,记者跟随山东省卫生监督部门的执法人员,来到菏泽市郓城县郓城镇卫生院。破旧的医院走廊内空无一人,五楼一扇玻璃门上,写着“性病门诊”几个大字。患者会自然而然地把这个门诊当作医院的一个科室,然而,这里的老板并不是院长,而是江西商人李镇平。
李镇平两年前来到菏泽,做起了性病诊治的生意。根据李镇平和院方签订的协议,借用医院的招牌、场地,成立“性病”门诊。门诊部经济独立核算,医院不干涉李镇平的经营活动,卫生院的1个医生和2个护士在李镇平的门诊里工作,工资由李镇平负担。利润则由李镇平和医院五五分成。后因医院经营日趋惨淡,李镇平的门诊部生意也越来越差,经双方协商,李镇平改为每个月给医院3000元钱的承包费。
在基层医院,“院中院”现象非常普遍。卫生监督人员介绍,所谓“院中院”,一般就是由公立医院提供医疗工作场所,利用部分闲置人员和资源,对外承包租赁。由承包方独立经营和管理、经济独立核算。承包方每年只需支付给公立医院一定数额的承包费用或利润分成,主要的合作形式就是按年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管理费根据双方协议确定。
通过如此出租、承包式的合作,一个连医疗资质都无法保证的承包科室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在正规医院里安营扎寨。
坑蒙拐骗赚牟取暴利“什么项目来钱快,承包商就会承包什么。只要是大医院治不了的病,这些小诊所全能治。”一位卫生执法人员如此评价“院中院”的诊疗水平。泌尿性病科、妇科、不孕不育、肝病科成为承包商最青睐的项目。这些项目投入少、利润高、风险低,成为不法承包商敛财的好门路。
由于“院中院”直接和医院签订合作协议,绕过了审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合法程序,在一定程度上避开了政府监管。而医院一般对其医疗行为疏于管理,只要求对方能够按合同约定交钱,使医院增加收入就行。
正因如此,“院中院”惯用夸大广告宣传、把小病说成大病、开大处方的药品三大伎俩,便使“院中院”们牟取了让人触目惊心的暴利。不久前,山东卫生监督部门刚刚查处完毕德州市某三甲医院出租承包皮肤病科室案。北京一个医院管理投资公司承包的这个科室一年的营业额就超过了1000万元。执法人员仅查到了其十九个月的违法收入,其中药品收入就有390多万。卫生监督部门没收了医院非法所得38万多元,并处3000元罚款;而承包商目前仅缴纳了5000元罚款,非法所得至今未缴。
根治顽症需提高违法成本据不完全统计,今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以来,山东省已查处的非法出租承包科室案80多个。专家认为,根治“院中院”这个顽症,不能仅靠卫生监督部门的事后查处,还需要提高违法成本,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行业自律。
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副所长龙浩算了这样一笔账:一个投资者要建立营利性医疗机构,三年之后要交33%的增值税、5.5%的营业税,如果能“寄生”在公立医疗机构内,税款就可以逃避。加上“院中院”的经济核算独立于医院,承包人的实际收益就成了谜团,收入远远高于给医院付的管理费。
在攫取巨额利润的同时,承包商承担的违法成本又有多少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卫生监督部门对其处罚措施就是没收非法所得、药品和医疗器械,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即使被取缔,“院中院”仍能非常容易死灰复燃。以牙科为例,一套设备不过几百元,被查处后再买一套马上就能重新开业。
同时,我国医政执法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在卫生系统内部进行。虽然国家明确规定,公立医院不得将诊室、科室承包出去,但对公立医院的这种违法违规行为,卫生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显得疲软无力,对医疗机构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追究也欠缺力度。
专家建议,针对那些公立医院把部分科室对外出租承包行为,国家要加大对卫生系统内部的执法力度,加强医院内部管理,完善对公立医疗机构及其管理者的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