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海口10月24日电(侯中才)因医疗过失损害而遭受10年痛苦的蔡叔君女士,近日在二审法院的调解下,终于依法得到了海南省屯昌县人民医院的损害赔偿。
1995年7月,蔡叔君因颈前部肿物伴心悸、多食,在屯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她为原发性甲状腺机能亢进,实施了双甲状腺次全切除手术。术后第三天,蔡叔君出现抽搐,依靠补钙后缓解。
对于蔡叔君的病情,起初屯昌县人民医院还为她进行补钙治疗。2002年8月,该医院与蔡叔君约定,送她到广州治疗。同年9月,双方又签订医疗补偿协议,医院给她静脉补充钙治疗费3000元,以后不再补偿。经受每天打针吃药之苦的蔡叔君认为,她的病痛是医院在手术中违章操作造成的。2004年3月,她向屯昌县人民法院起诉屯昌县人民医院,要求医院承担医疗过错责任。
屯昌县人民医院辩称,手术前的准备和诊断都是正确的,也履行了告知义务,手术后低钙抽搐是并非少见的一种术后并发症,它的发生是极难避免的。不属于医疗操作过错。
屯昌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海南省医学会对屯昌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存在医疗过错进行医疗鉴定。
海南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是:“不属医疗事故,不存在医疗过错”。该鉴定书同时建议:此旁低性抽搐为永久性,需坚持补钙对症治疗,屯昌县人民医院应给予必要的治疗费用补偿,协助患者治疗。
蔡叔君不服海南省医学会的医疗鉴定结论提出申诉。而后,海南中级法院委托国家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再次进行法医学鉴定。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受委托对这起病例案进行鉴定后认为,蔡叔君在本次甲状腺手术后出现了低钙性手足抽搐,其原因为甲状旁腺被误切或血供受阻,认定屯昌县人民医院在实施手术过程中未尽到充分注意的义务,以致甲状旁腺被误切或因血供受阻而损伤,属医疗过失行为。同时,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司法技术鉴定,蔡叔君的伤残程度为四级。
司法鉴定结果出来后,屯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上述司法鉴定书可作为定案依据,这是一起医疗过失纠纷案,屯昌县人民医院应对该医疗过失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即80%的责任,判决该医院支付蔡叔君五项赔偿款合计73883.1元。同时,判决医院继续为蔡叔君进行补钙治疗。
一审判决后,屯昌县人民医院不服,向海南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蔡叔君也同时上诉。今年7月6日,在海南中院法官的调解下,屯昌县人民医院与蔡叔君达成调解协议:医院赔偿蔡叔君残疾生活补助、被抚养人生活费等105000元,继续为蔡叔君免费进行补钙治疗。